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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就不可領聖餐? 《哥林多前書》十一章27-31節,「所以,無論何人不按理吃主的餅,喝主的杯,就是干犯主的身、主的血了。人應當自己省察,然後吃這餅,喝這杯,因為人吃喝,若不分辨是主的身體,就是吃喝自己的罪了。因此,在你們中間有好些軟弱的與患病的,死(原文是睡)的也不少。我們若是先分辨自己,就不至於受審。」 受洗後,違背真理(不論如何違背),只要肯重新回到神的面前,認罪悔改,就可以領聖餐。曾有人說,他那天恨弟兄,不配領聖餐;其實,如果不配領聖餐,也不配敬拜神,不配吃東西,不配到教會,不配活下去,甚至連死也不配,不配做任何的事。要相信主的恩典夠用,我們是不配,但祂能使我們配。我的意思是:與其知道自己犯罪、不配,不如認罪悔改,領聖餐。人可以前一秒是江洋大盜、殺人犯;但只要一悔改信主,馬上就在神面前稱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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