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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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胎是罪,但不等同於殺人的罪
下面我提一下墮胎。墮胎,我只能簡單的提一些跟墮胎有關的,第一就是墮胎是罪。那被墮掉的是一個生命,甚至是人的生命,但是墮胎的罪不等於殺人的罪。也就是說,墮掉的那個東西不等於一個完全的人。那個東西是什麼呢?最早的階段是受精卵(zygote);受精卵著床了以後叫胚胎(embryo);胚胎再長大一點叫胎兒(fetus)。不管是受精卵(zygote),胚胎(embryo),或者是胎兒(fetus),都不等於是一個成人的生命。我不覺得是相等的。
我有一個很震撼的經驗。我們教會有一個姊妹,她念的是生化。她回台灣以後就在中央研究院、還是陽明醫學院的某一個生化所做研究助理。她的教授所做的應該就是試管嬰兒。我不太懂這些,如果我講錯了請糾正。試管嬰兒應該是讓夫妻或是同意者的精蟲和刺激出來的卵子形成受精卵(zygote)或者胚胎(embryo)。這樣受精成功的大概有3、4個或者是5、6個,通常挑一個最健康的放到母體裡面讓它繼續發展,然後慢慢長大就長成一個嬰兒了。每一次若產生5、6個受精卵(zygote),只有一個能夠發展成人,那其他的就應該是被消毀了(destroy)。我們教會那個姊妹說:「我每次從醫院把這幾個東西從冷凍庫裡拿到教授的實驗室,都覺得快要做不下去了。」她都覺得她carry了幾個babies,這幾個babies只有一個活得下去,其他就被丟棄了。她心裡很不舒服。我說:「那很簡單,你既然良心不安,很不舒服,就不要再做了。」她因為做得很好,她的教授就說:「妳這個是很落伍的想法,如果以後幹細胞發展到可以從頭髮中發展出一個胚胎(embryo),那你也會認為那個頭髮細胞carry一個baby嗎?」聽說美國現在因為多少還有一點基督教的遺傳,所以現在冷凍庫裡充滿了不知幾十萬幾百萬的那個東西,都是不要的,可是一直凍在那裡,其實這樣遲早也會壞掉。美國保守的基督徒可能會罵我,但我覺得這些東西不等於是人。
我們不要講現代科技、這麼先進的事情;我們就假設今天有一個姊妹或女性懷孕了,我不認為在任何的情形下都應該讓那個孩子生下來。我們教會也有這樣的事情,有姊妹未婚懷孕了,她想要把他流掉,因為她沒有辦法養。我們教會就有姊妹說,你到一個比較小的城市把小孩生下來,我們教會幾個姐妹輪流養他。我也不知道是怎麼回事,那個孩子最後自然流產流掉了。我不知道要不要說感謝主解決了我們一個問題。
我希望誠實不要躲避問題地說,恐怕墮胎比同性戀的傷害更大,因為那的確是一個生命。但是我也會說墮胎到底還不等於殺人。在一個很艱難的情形下,我不覺得墮胎一定是一個完全不可以選擇的選項,但這些話都很難講。「喔,這是生命啊!」,這樣的話很容易講。然後給我們看一些電影、播那個小小的胎兒才24小時就有多少的活動力。各位,這些我們不是不知道。
聖經裡面另外一件事就是說謊的事。說謊是罪惡,甚至聖經很直接了當地說魔鬼「是說謊之人的父」(約8:44)。但是我有提過,聖經裡面有相當多的例子,說謊沒有被責備,包括最有名的應該是拉結。說謊沒有被責備,不等於這件事就不是罪惡;只是在罪惡的世界,有的時候我們在兩難、三難、四難之中,只好選一個罪惡比較少一點的做。求主憐憫我們,我只能這樣講。
尤其在西方、美國(我們台灣大概也是這樣),墮胎的現象是很惡劣的。但是一樣的,這種惡劣的現象斧底抽薪的還是傳福音。但也一樣,即使是傳福音,我們基督徒的婚前性行為、婚外性行為也並不是少數。這種事情是很普遍的。我雖然沒有女兒,若我女兒跟誰睡覺,我也不會很吃驚的。如果我知道我兒子跟哪個女人有性關係,我也不會吃驚的,因為他老爸也有這種傾向。我們需要神的憐憫,我們真是需要因信稱義。
出埃及記21:52,「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他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我覺得這裡的經文也很明顯的讓我們看到一個胎兒的死亡不等於一個人的死亡。如果那個婦人本身沒有什麼傷害,只是那個胎兒死亡了,那就讓那個傷害婦人、叫胎兒死亡的人受一些罰而已,而不是以命償命。
克隆人(複製人)
這一方面的倫理還有很多的討論,包括 “human cloning”。 “human cloning” ,我們一般翻譯成「複製人」。翻成複製人,其實是很引起誤解的。複製人不是像孫悟空拔一根毛一吹,變一個新的孫悟空。我今天如果是像桃莉羊一樣複製一個並不是跟我一模一樣的康來昌,而是一個小小的跟我兒子一樣、但跟我很像的一個人;他只是很像我而已,但他絕對不等於是我,他的個性、想法都不一樣。所以 “human cloning” 不太能夠說是複製人,而是一種人工的無性生殖,不是兩性性交後產生的生殖。這裡面,我們都該反對嗎?或者都該贊成嗎?或者是這只是一個純粹的科技嗎?這一言難盡。但這些問題我也覺得不是那麼困難,或者說這個問題不是一定是對或一定是錯。
很多基督徒,包括在美國的,就會說:「造這些東西是人在扮演神 (play God);神才能造生命,人不能造生命,所以這些研究我們都不要做。」這個我也不太同意。從最早的時候,一切醫學上的進步都有人反對,包括用麻醉藥讓人無痛分娩,也有人說:「這不對,神要你痛你就應該要痛。」各位,哪有這種事情的!「如果冬天不加衣服會冷死,那我們為什麼要加?若神不要我們冷死,神會讓我們長出毛來!」人工和自然沒有這麼好分的,我們基督徒在這個世上需要有信心。我們所做的沒有一件能叫我們稱義,但是也沒有任何一件事能夠把神的國在這地上建立起來。我們只有在這裡面摸索、互相包容、思想、探索覺得怎麼做會比較對。這沒有標準答案,沒有制式答案,也不一定是壞事,甚至是很好的事。
我們繼續想,你從來不是做什麼在神面前稱義,是你對神有信心。
關於 “cloning” 這類事情的產生可能有它在科學上或生活上有很大的價值,包括可能以後有這個科技的進步。我克隆(clone)一個跟我體質很相近的人或是某個東西,以便萬一有一天我得了血癌,需要骨髓移植,我可以從那個人身上取出來幫助我。當然這又有道德的問題了。我克隆(clone)出來一個人來醫我,對他是不是不公平?我們講的不是科幻小說或電影,是我們現在的事情。
我也聽過這樣的事,有一個人,他的小孩有血癌需要骨髓移植。這夫妻本來已經結紮了,後來把結紮消除掉,懷孕,希望生下一個孩子將來他的骨隨可以救他的姐姐或哥哥。那你想想看,那個baby會不會覺得很冤枉,「我來到這個世上就是要被抽骨髓的,而且這抽骨髓不知道對我的身體有什麼幫助或是傷害?」
我們教會昨天有一位弟兄血癌過世,他骨髓移植了兩次,都是從他媽媽移的,可以說是失敗的,因為他還是死了。他媽媽願意做這個事,我們也感謝主。但像我剛講的,你有一個小孩有血癌,需要骨髓移植,需要最親近的血緣,你就再生一個小孩。這個baby很小的時候就抽他的骨髓給他哥哥或姐姐,如果救活了那當然很好。這些生物科技不是只有生孩子的事情,還有很多,我覺得這些事我們不要絕對地同意它(覺得很樂觀、可以解決很多問題)或者是絕對地反對它。這不是這麼容易說的。這也包括安樂死、自殺,還有其他類似的生命倫理。
自殺
同樣的,關於自殺,傳統在教會裡面是反對的,聖經裡其實根本沒有提自殺的事。但聖經有提「不可殺人」。自殺在傳統教會認為這是一種不得赦免的罪惡,因為是對上帝絕望、沒有信心。我們當然不會鼓勵自殺,甚至我們不會說自殺的人可以得救。我們會說如果一個人在自殺、死亡前,譬如說在自己腳上綁了一個大石頭,然後跳到海裡去,就下沉了,然後就不斷地喝水、越來越失去意識;在快要失去意識之前,他說:「主啊!我錯了,我不應該自殺,求你赦免我,我相信你是我的救主。」我想按照聖經講,他還是可以得救的。
但是,傳統教會我們不鼓勵、也不說自殺的人可以得救。理由是什麼?很簡單,人生都有很多艱難,如果你跟人說,自殺可能還是可以得救,一定很多人想自殺,因為活著很辛苦。
我說這話的意思就是,我們人真是很難,包括牧師給我這個題目,我不希望這樣講,我不希望我們基督徒的生活變成律法主義。各位,沒有一個準則讓我們做了就可以得救。沒有。我們只有信靠上帝。而且在各樣的艱難的時候有很多的兩難,我們有必要好好的信靠上帝,然後去生活,雖也不知道這樣做是不是一定絕對的對,我們需要良心平安。包括大一點的事,如:你要投票給誰?選舉誰?包括小一點的事,如:你要穿什麼衣服?吃什麼東西?我們都希望能榮耀我們的上帝。但是,你所做的很多事情,可能長遠的來講,正面的有負面的結果,負面的有正面的結果。約瑟的生平是一個最明顯的例子。
約瑟是因為有一個很邪惡的制度,有一些很邪惡的哥哥,邪惡的哥哥要殺他,邪惡的制度是人口販賣,他在這種人口販賣和奴隸制度之下,他最後是成為了埃及宰相。我們不因為這樣而稱讚人口販賣和奴隸制度,但這的確是神使用了。約瑟做了宰相讓埃及人得到很好的生活,而且可能賺到不少賣糧食的錢,可是約瑟這樣做也讓埃及人的後代在他死了以後虐待了以色列人。我們不能夠說我做了某一件事後來產生了什麼結果,所以我就錯了。我們沒有辦法以成敗論英雄,我們只求主讓我們有個平安的心。
死刑
牧師給我的還有一個題目,就是死刑,這個跟墮胎有一點類似,有一點關係,我們也可以提一下。
我覺得台灣很沒有主見,西方流行什麼我們就跟著流行什麼,我們不太有獨立的判斷能力。包括我覺得大批的知識分子都是。他們在神學院也好,博士班也好,念的是什麼,他們大概教的也就是什麼,不太會去思想、批判、反省這樣是不是對的。西方大概基本上也是跟同性戀一樣,對同性戀越來越寬容,也越來越對死刑和戰爭反對。死刑和戰爭的確不是一件好事情,但是聖經完全廢止這兩點嗎?我不覺得是這樣子。戰爭今天不去多談,我們先談一點死刑。可能也是我們當眾多數人很難想像的。
聖經中關於死刑的看法
該隱不能死,否則人就滅了種
聖經第一個在談到這件事情的時候,似乎經文是反對死刑的。第一個殺人犯是該隱,在創世記4:15,「耶和華對他說:凡殺該隱的,必遭報七倍。耶和華就給該隱立一個記號,免得人遇見他就殺他。」該隱是一個殺人犯,如果我們說好像應該被處死,可是神保護他、不准人殺掉他。不過如果用這段經文來支持反對死刑,我想不是耶和華的意思。耶和華保護了該隱,沒有讓他被殺死,我覺得理由是因為那個時候人已經很少了,亞當、夏娃、該隱、亞伯,亞伯死掉了,就剩下三個,可能該隱的妻子是他的妹妹,全世界就剩下他們四個。不知道他是不是還有其他的姊妹,可能還有一些。如果再把該隱殺掉,男人就只剩下亞當一個人。我覺得該隱那個時候有點像熊貓,死不得,要不然人就快滅種了,我覺得有這個含意。而且在那個時代,就這麼我殺你、你殺我,那個暴戾之氣很重,所以我覺得未必是適用在我們今天。但是該隱的被保護,不准殺他,實在是保護了一個殺人犯。
殺人是非常壞的罪惡
下一個跟這個比較有關的經文,是創世記9:6,從方舟裡出來以後,耶和華說:「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這一句話講得有點複雜,「凡流人血的」,它沒有直接講殺人。「流人血的」,意思恐怕不是留人的血,恐怕它的意思是使人流血致死。因為在聖經裡面,特別在舊約,流血不是一件很普通的事情。「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利17:11)所以,凡流人血的,是奪了人的生命。這一個經文所表達的,如果說是殺人者要死,也就是支持死刑的話,可以接受。不過我感覺這段經文更強調的是殺人的罪惡、殺人是非常壞的一件事。
所以我們要稍微用一點邏輯和理性,如果說殺人是很壞的事,那是不是殺殺人犯是多了一件壞事?就是這是一件壞事,我們再做一件壞事來回應,這是不是不恰當?我不知道。我不覺得經文跟我們講得很清楚。我可以說,經文跟我們講「殺人是很壞的事」,但是殺人如果是很壞的事,我們要不要用這個很壞的事來處理這件事。當然我們每個人都會同意,你偷我的東西是一個很壞的事,但是我們大概不會說:「所以我要偷你的東西」。你偷我的東西是壞事,我的解決處理之道可能是罰你錢、而不是偷你的東西。
可以報血仇,但是為了正義,不是因為仇恨
下面這幾處經文,好像也是允許或者贊成處死殺人者。民數記35:21,「或是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於死,那打人的必被治死。他是故殺人的;報血仇的一遇見就殺他。」這裡我們中文翻「他是故殺人的」,我們中文有另外一個詞,就是「誤殺人的」。「故殺人」就是故意殺人,故意殺人就是蓄意謀殺,蓄意謀殺是懷著仇恨、報復,或者是種種的理由,或者我們今天講的謀財害命,你是蓄意、故意去殺人的。民數記講的還不是去搶錢,那可能更嚴重。但是民數記跟新約有一致的是:你不要帶著仇恨的心去殺人。你說還有不帶著仇恨的心去殺人的嗎?太多了。一般來講,劊子手通常不是帶著仇恨的心去殺人,這只是他的一個工作,這也許也是一個比較合理的作法。
如果你是帶著仇恨去殺人,聖經不喜悅這樣的事情,甚至在聖經裡面講,包括在民數記裡面講的,用仇恨打人以至於死,這是故意殺人,這是不對的。他的意思可能是像我們兩個人吵架,你很恨我,於是把我殺掉了,然後報血仇的就是我的兒子,他要替我報仇。但這個原則也應該用在報血仇的人身上,你打死殺父的仇人,不是仇恨殺人,是正義殺人。你不要帶著恨意去做,這一點很重要。
我聽說英國的教育曾經有過,一個學生在教室裡犯錯了,該被處罰(以前有可以體罰的時候,我是贊成體罰的,雖然現在台灣不贊成體罰),但是處罰的人不可以是受害人,不可以是被搗蛋的老師。處罰的人就好像警察一樣,因為他去做這件事是他的一個責任,而不是對這個人的恨。聖經不允許我們帶著恨意去做一件事情。
故意殺人要被治死
民數記35:31,「故殺人、犯死罪的」,也就是故意殺人、蓄意殺人、用仇恨殺人、謀財害命殺人,這個人一定要被治死。這很明顯,死刑是應該有的。
誤殺人也可能會被治死
事實上,舊約裡不僅是故殺人的,連誤殺人的也可能被處死,那是民數記35:26,「但誤殺人的,無論什麼時候」,他本來可以不被殺,只要他逃到逃城,他就可以不被殺。但是他「若出了逃城的境外,報血仇的」,就是被誤殺死掉的人的親人,「在逃城境外遇見他,將他殺了,報血仇的就沒有流血之罪。」這經文讓我們看到,殺人的確是一個上帝非常恨惡的事。這恨惡的事,因為早期人口少,上帝就不准這個事情繼續有。後來如果一定要有,一方面你必須是死者至近的親屬所以你要做報血仇的工作,但是你也不是因為恨惡,是要主持正義。當上帝的律法,包括殺人者被處死或者是處罰,都有相當的對等性。我們等一下就談什麼是對等性。
以命償命,罰與罪要相當
申命記19:20,當人合理的被處罰的時候,「別人聽見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你眼不可顧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這個話的意思就是你受的處罰跟你所犯的錯要相當。並不是說你打掉我一個臼齒,我就要打掉你一個臼齒;你偷一個雞蛋,我也要偷你一個雞蛋。通常一般來講就是兩種罰法:一個就是坐牢坐幾天、幾年,或幾個月;另外一個就是罰多少錢。但是死刑,因為聖經有一個以命償命,大概就是你犯的錯誤是這麼大,所以要把你的命奪走。的確你沒有悔改的機會了,因為你已經處死了。反對死刑的人的理由就是因為已經再不能悔改了。
但是各位,你在今生任何可以悔改的機會總是有限的,包括你信耶穌,你過了死亡的日期再悔改也是沒有辦法的。如果在今生悔改可以無限給你寬容赦免的話,人的罪惡本性就會一直不悔改。我們每個人都是這樣的。
以前報稅是3月底前截止,現在是5月底,就算延到12月底還是有人交不了。我以前做老師的時候也有這樣的。我很寬大,半年之內交報告,也就是12月31號最後一堂課,明年的6月30日一定要交,可是還是有人沒有交。後來我就不這樣了,因為這樣大家都養成欠的習慣。一個月有人會不交,一天有人會不交,十年還是有人會不交。寬大是要給你悔改的機會,但人性就是可以一直不悔改。我們在人間總是要有一些限制,當你犯了這麼大的錯誤,不容你有第二次悔改的機會,所以就處死了。
在贊成死刑上,舊約和新約沒有衝突
反對死刑的基督徒會說那是舊約。我是贊成死刑的。我的答覆是:舊約和新約基本上是沒有衝突的。更嚴重的是,有人會說:「你很難想像耶穌會要把人處死。」耶穌沒有講的事,你不能說想像他會怎麼做,何況我們的想像常常是錯誤的。耶穌也沒有講賭博是罪惡的,難道耶穌就贊成賭博了嗎?這都是歪理,不合適的。
我們下次就會講到登山寶訓。很多人搞錯了,其實登山寶訓或者是耶穌的倫理並不是更寬大的,而是更嚴格的。馬太福音5:21,「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殺人;又說: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耶穌的話是「我們可以殺人七十個七次」嗎?耶穌是說「我們可以多殺人,主必赦免」嗎?「你們要寬大,每個殺你的人,你都要赦免他」嗎?「砍斷你手的人,要赦免他」嗎?耶穌講「有人打你右臉,左臉也給他打」,所以「有人砍斷你右手,左手也給他砍斷」嗎?耶穌是這樣講嗎?這樣的理解都是錯誤的。耶穌是更嚴格,而不是更寬鬆。殺人者會受到審判,耶穌說:「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斷;凡罵弟兄是拉加的,難免公會的審斷;凡罵弟兄是魔利的,難免地獄的火。」(太5:22)耶穌並不是更寬大的,耶穌是把舊約律法的精神講得徹底一點。
現在的正義觀,常常是要否定報應,因為報應會造成懸殊的差距越來越大
我感覺現代的法學、神學,當它越遠離聖經啟示的時候,它的特點是根本想要否定一個東西,包括這幾十年來講的正義觀,法律和政治上否定的就是報應(retribution)。所謂報應,我不知道怎麼翻譯最好。但 “retribution” 也不是很恰當,因為聖經想要表達的並不是做錯的懲罰而已(報應常常是這樣),也包括報酬,就是做得對的當得到的賞。
我感覺現代的人或十八世紀以來的人有一種人道精神、平等精神,要把一切的差異都去掉,這是很人道的。當然,那些社會主義或者是民主社會主義希望貧富之間的差距越小越好。我也承認任何人都不會喜歡貧富差距太大。如果各位出國一下你就會覺得台灣的好處是:不管在鄉下或是台北市,你沒有看到貧富差異有那麼大。我們台北沒有貧民區,沒有印度加爾各答那種幾萬人住在一個足球場這麼大、沒有水、沒有電的地方。可是你看到很多地方有,包括菲律賓,那個貧富差異大得會讓我們覺得不舒服。
我們台灣現在房子很貴,很多人買不起房子,我們就覺得這是一個很嚴重的危機。是的,貧富差距太大不是很好的事,任何東西差異太大恐怕都不是太好的事。貧富是一個,美醜也是一個。我以前大學的時候只參加過兩次舞會,那個時候跳舞都還是規規矩矩的,音樂一響就可以跟女孩子跳舞。你知道我在跳舞的時候,第一,我舞跳得也不好;另外,在舞會裡有一個很難過的事,就是我們去找舞伴的時候,很正常的一定找漂亮的,所以有一些比較不漂亮的就像衣服架子一直掛在那邊,始終不能進到舞池,我心裡就有很大的同情。
你去餐廳吃飯,你是去那個門庭若市的,還是去那個門可羅雀的?越是排隊排得越多,你越去排它。我們小的時候,在和平東路、溫州路口就有兩家燒餅油條店,有一家就是很多人,有一家就是很少人。人越多的就越多人去,因為它東西好吃,有的當然不一定是,但的確有這樣的現象。所以,人類社會的不平等是很嚴重的一件事情。在西方,尤其有社會主義、平等主義思想的,不管是先天、後天的,都希望能拉近它們的距離。這我覺得是一種人道精神,但很多時候是非常的虛偽。而且這個虛偽有非常不好的結果,包括社會福利國家有時候造成的並不是一件好事,而是懶惰。而且還有很多時候,西方很多反對資本主義、主張要有社會主義的,這些學者自己常常是在資本主義下生活,我覺得這是很不誠實的。不過,我現在並不是要談這個問題,我要談的是報應的問題,但報應跟這個有點關係,所以我提了一下。
一個人做得好,他得到的報答應該多一點,這好像是天經地義。但問題是:如果做得好就是得天獨厚,天生她就是漂亮,她就是聰明。我從做學生到做老師,我這個人,就人來講,我又醜又笨,做學生成績很差,後來好歹念了博士,回來教書。我也是一樣,你說我喜歡哪個學生?哪個學生成績好?就是那些聰明的、報告寫得好的;你問他,他就答得很棒的。但有的學生就是笨。同情不能當飯吃,那你能怎麼辦呢?你怎麼拉近那個距離?我每次打分數都很難打,尤其是如果他又笨又需要獎學金,那怎麼辦呢?這些問題我覺得人道主義者常常不會去想的,他們不會去想:大餅是誰做的?大餅是怎麼來的?他們比較想的是:大餅要怎麼分?分法就是每個人均等一塊,或者是很多人講,最大的一塊要給最窮、最可憐的人。
我也討論過這問題,如果大餅沒有努力就掉在地上。可能我們可以這樣做,但是如果大餅是有人辛苦做出來的,那麼他做大餅他是不是應該多得一點?這包括資本主義跟社會主義理論家的一些爭執,我在這裡要說沒有哪一種理論是完美無缺的,沒有哪一種理論是一定對的,都有流弊。人間、這罪惡的世界都有流弊。
我現在還是說,有人優秀,有人長得就是那麼漂亮,天生麗質,男人都在看她,就是不看妳,妳怎麼辦?妳能要求男生說:「嘿,分一點眼光給我,平均一點」嗎?我在教會裡也是一樣。我在學校裡喜歡那些品學兼優的學生,在教會也是喜歡品學兼優的會友。可是聖經好像不是這樣講的。聖經喜歡那個小兒子,浪子,罪人。我以前上課的時候,跟人家打招呼,一看到這個人是比較優秀的,就多握一下手,比較不好、常常惹麻煩的,就少少握一下。我要講的是:人得到得多,到底公不公平?你說因為他付出得多所以得到得多、因為他製造得多所以得到得多、因為他天生麗質,即使是後天努力,也是上帝給他的,使他得到得多。同樣在教會裡面,我去兒童主日學上課,有些小孩,真是小魔鬼,根本不可愛。有些小魔鬼,他天生就是過動兒,或是他是被虐家庭的,你不但不應該罰他,還應該多愛他。我在講的只是一個觀念,報應(retribution),根據你做的,你做得好我給你好,你做得不好我給你不好。這聽起來是天經地義的,問題是:這會讓好和不好的差距越來越大。
你好,因為你美,因為你漂亮,因為你聰明,因為你用功,老師就特別關心你,然後你就更好;因為你笨,所以你差勁。如果不是錯在他,如果他就是出自一個比較壞的家庭,那我們怎麼辦呢?我覺得最強烈的報應就是:你做得太壞了,所以我要處死你。但是現代的人道主義者近幾十年來(如果不是近百年來,可能從法國大革命開始之後),平等主義常常覺得這個社會上的暴徒、邊緣人、差勁的人其實是可憐人,所以他們需要更多的同情。我也不否認這有它的道理,但是我感覺:其實要廢止死刑的人,其實就跟要把同性戀合法化的人一樣,他並不是要合法化,他是要把一切約束人的法令都廢掉。
廢止死刑就是廢止報應原則,會造成是非不分
廢止死刑,其實是廢止報應,廢止你做得好、我就給你好的,做得不好、就給你不好的原則。廢止這個原則產生的結果會是非不分。但是種瓜得瓜、種豆得豆的結果可能是好壞的懸殊會越來越大,貧者越貧,富者越富。我們先不要講那些用特權的,我們就講環境裡可能就有的這樣的現象:如果我是一個讀書人家庭長大的,我從小爸爸媽媽就很會教我,以至於我學得比較快、比較好。就跟哈佛大學一樣,哈佛大學出了這麼多優秀的學生,這些校友又很有錢、很有地位,他們不斷地回饋學校,以至於他們學校的fund比其他學校多得多,也比較容易有更好的設備,比較容易聘更好的老師。
這個世界因為報應(retribution),不管你說它公平不公平,就算是公平,這個差距會越來越大。所以也有人不喜歡這種報應(retribution),就是大家一律平等,但是這個流弊又非常的清楚。那你說怎麼辦?我只能說,在人間沒有辦法,我們只能不斷地在測試中調整。
報應的原則不能廢掉,甚至應該持守
我不覺得有一個萬靈丹可以解決一切的問題。但是報應──做得好有賞、做得壞有罰,這個原則也不能廢掉,甚至應該要持守。
聖經裡很多經文,我念幾處。
歷代志下6:23,「求你從天上垂聽,判斷你的僕人,定惡人有罪,照他所行的報應在他頭上;定義人有理,照他的義賞賜他。」你看到很多美國或歐洲也是有的人道精神,這人道精神不能說它不好,但是也有壞的流弊。尤其是在很多人道精神小說裡同情黑人,包括貧民區的黑人,通常這些黑人長大了常常就是作奸犯科很嚴重。你看到的文學作品也好,一般社會學的老師也好,課程也好,這些作奸犯科的事都不講。
我看台灣廢止死刑也是一條必走的路。我並不同意。事實上,我贊成有死刑的。但現在西方社會都在描述一件事,就是那被處死的人死得好痛苦、好可憐。他們都不談一件事,就是他殺人、傷人的那個殘忍。這也是很不公平的。
聖經裡說:「定義人有理,定惡人有罪」(申25:1)。現在美國的很多的媒體和法律,是「定惡人可憐」。他越犯罪,越殺人放火,越要叫他住在一個舒服一點的監牢裡。你們不都看到瑞典的監牢跟五星級飯店一樣,他們覺得處罰是不對的,應該用善待的方式,因為這些人很可憐。這後面都有他們的價值觀,有合理的地方,但基本上我覺得是錯誤的。
我們說,「你做得好,給你賞,也會有一些流弊」,就是人間總沒有完美的,我們需要繼續調整。
死刑不能完全廢止,因為它有遏止罪惡的成分
舊約,詩篇62:12,「你照著各人所行的報應他。」以賽亞書40:10,「他的報應在他面前。」
新約一點沒有減少這些,馬太福音16:27,「人子要在他父的榮耀裡同著眾使者降臨;那時候,他要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羅馬書13:4,「因為他是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的佩劍,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這個「他」是指官,包括不信主的羅馬的官。)這裡是聖經贊成死刑最清楚的經文了,但還不是那麼直接。它講執政掌權的是神給他的權柄不是空空的佩劍。劍就是用來殺人的。傳統的解釋(也應該是正確的解釋),政府有兩個責任,有兩件事它必須殺人:一個就是處死死刑犯;另外一個就是發動正義的戰爭。戰爭也是殺人。這兩個,近代的人道精神大概都反對。但是,在罪惡的世界,戰爭不是可以絕對地避免的,和平也無法絕對地維持。有的時候,的確不得不訴諸戰爭。死刑也是一樣,雖然不是好的事情,但是也不能完全廢止,因為它有遏止罪惡的成分。
我們今天講的弊案,一個是同性戀,一個是墮胎,一個是死刑,就提到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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