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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租界裡的法律故事(周大偉)        編號 /  44
發佈者 /  康來昌推薦       發佈時間 /  Sun May 11 04:43:0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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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界裡的法律故事


作者:周大偉

(一)

  在大師錢鐘書先生的小說《圍城》裡,主人公方鴻漸談情說愛時總願意用外文來表達那些多少有些刺眼肉麻的詞語,此時,方鴻漸覺得自己“正像政治犯躲在外國租界裡活動”。意思是說,生活在上海灘上,卻在用西方書函來向女士們示愛,可以減輕不少尷尬和羞澀;好比當年那些政治犯在租界內活動,可以躲避中國法律的約束。

  錢鐘書這句有些調侃意味的話語,本意是為了譏諷那些上海灘上小知識份子的酸腐。但無意中卻扯出了一個晚清民初時期的經典法律圖案:躲進租界裡的某類人的法律生態。

  這事兒說來話長,還得從100多年前發生的那些人和事說起。

  很多細心人可能已經注意到,在清末民初那個年代,那些活躍在大城市裡的革命黨(當然包括共產黨在內)人,在遇到危險時第一個想到的就是 —— 往“帝國主義的”租界裡跑;如果類似上海灘上那樣的英租界、法租界還覺得不夠安全,就往更大、更遠的租界裡跑(比如,香港和澳門);如果還不行,那就只好流亡歐美和日本了。假如在租界裡不幸被“紅頭阿三”(上海人稱租界巡捕房裡的帶著紅頂帽子的印度人)捕獲,他們第一個想到的,就是千萬不要讓租界法庭把自己引渡給中國當局。因為,租界裡的“帝國主義列強”再兇惡,總還是要走個“正當的法律程式”,甚至還可以請律師為自己辯護幾個回合,通常或保釋出獄,或被判個三五年監禁,出來又是一條好漢。假如真的被“引渡”給了當時的“中國政府”,輕則綁赴菜市口“就地正法”,重則株連九族、“滿門抄斬”。

  租界既是中國領土但並不受中國政府直接管轄,但租界裡又居住著大批中國居民。儘管租界和中國政府管轄的地帶往往僅有一河、一橋或一路之隔,但它使得中國大一統的政治局面出現一道縫隙。這道縫隙在清朝政府、北洋政府、南京政府的統治系統中,形成持不同政見者或反政府力量可以利用的灰色政治空間。在危難時刻,中國近現代史上的不少著名人物,例如康有為、梁啟超、章太炎、蔡元培、吳稚暉、陳獨秀、廖承志等人都曾利用這個灰色政治空間保住了性命或成功逃脫。

  1840年的鴉片戰爭失敗後,滿清政府被迫打開國門,開放通商口岸,准許外國人來華經商、行醫、辦學、旅行和傳教。但是,一旦這些居住在在中國的外國人遭遇到法律問題(比如刑事和民事案件),應該由哪個法院並適用什麼法律來審理呢?在當時,這的確是個極大的難題。

  當年的中國政府為了維護“主權”,當然主張要由中國自己的“衙門”審案並適用中國自己的律例。可是洋人們卻斷然不肯接受。他們提出的一個重要理由就是,中國的法律與當時的“文明國家法律”相比,實在太落後了。其中最讓洋人們無法接受的就是“中國衙門”裡“刑訊逼供”的濫用。南宋之後,元、明、清三個朝代,中國法律史上有一個很不光彩的主題,就是“酷刑的氾濫”。那時候,中國各地的衙門、監獄和刑場上,每日鞭杖之聲不斷,受刑人慘叫之聲此起彼伏。甚至鞭笞火燙、淩遲砍頭、剝皮抽筋等酷刑層出不窮。在許多來華經商、旅行和傳教的西方人眼中,那些戴著沉重的枷鎖被銬在衙門門前示眾或被剝光衣服五花大綁地遊街的罪犯們,是晚清時期這些西方人回到自己的故鄉時向鄉親們津津樂道的“中國城市風景”。

  1839年3月10日,林則徐作為欽差大臣抵達廣州。在禁煙文告中,他責令外國鴉片販子三日內必須呈繳鴉片並簽署保證書,若有再販,“一經查出,貨盡沒官,人即正法,情甘服罪”。當時很少人想到這個文告竟為日後中英衝突埋下隱患。從中國人的立場來看,林則徐的做法沒有什麼不對,中國官人自古以來就是這種思維方式和一貫做法。但是,英國人卻強烈抗議。英國人的邏輯是,一個人犯了法,必須經過法院的合法程式進行審判,根據其行為觸犯法律的程度給予恰當的處罰。而“人即正法”,未經合法審判就被處死,顯然有違英國人的程式正義的原則。可當時中國的“法院”在哪裡呢?

  自1843年租界在上海開闢後,西方列強憑藉條約中關於領事裁判權的規定,在租界內設立了領事法庭(Consular Courts)。租界內的外國人違法犯罪則可以不受中國法律的制裁,由各國駐滬領事自行審理。1868年4月,根據上海道台和英美等領事商訂的《洋涇浜設官會審章程》,在英美租界設立了會審公廨。會審公廨是上海歷史上在特殊時期、特殊區域成立的一個特殊司法機關,由道台任命中方專職會審官(讞員),與外方陪審官(領事)會同審理租界內與華人有關的訴訟案件。由此,租界成為“國中之國”。

  從此刻開始到後來的一百多年裡,有關中國的法律中的絕大部分問題的來龍去脈,人們都不得不從與西方的關係中加以理解。整個一部中國近現代的法律發展史,其實就是一部中國法和外國法、中國政府和外國政府之間衝突博弈而又調適妥協的歷史。

  在目前流行的歷史教科書裡,通常是以帝國主義的“陰謀論”來解釋上述現象的。這種說法認為,帝國主義蔑視中國的法律,隱藏在背後的動機是想逃避中國法律的制裁,抗拒中國皇帝的權威,達到踐踏中國主權的目的。這一說法至今仍然是大學法學院法制史課程考試乃至中學生高考試卷的標準答案。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是中國儒家文化中的蓋世格言。對於那些來華經商、行醫、辦學、旅行和傳教的外國人而言,這樣的殘酷律例能不設法“回避”嗎?這樣的皇帝權威能不“抗拒”嗎?還有,這樣的“國家主權”充其量也只是和紫禁城裡那些皇親國戚的榮辱有關,它究竟和那些缺乏人權保障的普通百姓的福祉又有多大關係呢?

  在人類歷史長河中,腐朽的、缺乏人道主義的司法法律,為新的文明體系所取代,是一個必然的普遍的規律。吊詭和不幸的是,當這兩種不同文明體系的司法衝突是和侵略與被侵略、先進與落後、傲慢與屈辱聯結在一起的時候,我們該如何理性地判斷其衝突的價值呢?是將正反兩者一併譴責呢?還是站在國際和近代的層面來避免判斷的誤區呢?顯然,一百年前租界裡發生的法律故事,給中國法律界提出了過於苦澀並沉重的研究課題。

(二)

  說到租界裡的法律故事,無論如何也繞不開發生在西元1903年的那個驚天大案 —— “蘇報案”。

  西元1903年,距離爆發辛亥革命還有8年的時間。這一年的年景,有人稱其為“晚清如一張老化的舊唱片,雖已五音不全,唱針卻還在上面劃拉著那最後的幾圈溝紋。”此刻,在中國北方的古老皇城四周,一切都還顯得平靜而單調。在紫禁城的晨鐘暮鼓聲中,北京城裡的遺老遺少們竟很少注意到,在千里之外中國的另一個城市——上海,這個曾經“東南海濱的三等縣城”,已經在“現代化”的道路上遙遙領先、愈行愈遠。

  當時,上海的現代化程度,超出了當時中國任何的一個城市。尤其是,在十裡洋場的上海租界,自19世紀中葉起,已經有了其他城市沒有的現代傳媒報紙以及專科學校,甚至通過法律移植和展開立法,已經有了近現代意義上的法庭,在司法轉型的道路上上海租界已經先行一步。“蘇報案”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發生的。

  1903年5-6月間,上海《蘇報》先後介紹和發表鄒容的《〈革命軍》以及章太炎的《駁康有為論革命書》。特別是,章太炎在文章中以飽滿的激情、極富感染力的文采讚美革命。而且,文中直呼光緒皇帝之名,“載湉小丑,未辨菽麥”, 這分明是在指名道姓地破口大駡當朝皇帝。此文一出,朝野轟動,舉世譁然。一時間,“上海市上,人人爭購”。

  蘇報的上述一系列舉動顯然激怒了朝廷,加快了清廷查禁《蘇報》的步伐。清廷上海道台為此照會各國駐上海領事,要求將當事人捉拿歸案。7月初,共有六名“蘇報案”涉案人員歸案。除去流亡日本的陳范,“蘇報案”中真正關鍵的兩位人物便是《駁康有為論革命書》的作者章太炎,以及《革命軍》的作者鄒容。

  對於“蘇報案”,清廷目標非常明確:其一,徹底地、永久性地查封報館;其二,將這些“謗及列祖列宗”的“逆亂”判處淩遲極刑,置於死地。

  然而,令清政府羞於承認但又不得不承認的事實是,《蘇報》館設在租界之內,章太炎、鄒容等人被捕、在押均在租界工部局掌控之下。這是個“國中之國”,為清政府力所不能及之勢力範圍。在所謂的“國中之國”中,“外國領事建立了他們自己的西方式的新機構,而不是建立由各種造反政權或內地士紳領袖建立的那種中國式的統治機構……租界擁有徵收地方賦稅、維修道路、維持市政員警的權利”。

  清廷雖然早已下定嚴懲《蘇報》案犯的決心,卻只能被迫與各國公使、工部局等商討、交涉,以圖借此殺一儆百,在國內重新樹立起日漸滑落的聲威。經過多方努力,蘇報館終於在7月7日被封。但租界工部局拒絕引渡嫌犯的態度始終十分強硬。

  當時的美國《紐約時報》與英國《泰晤士報》發表的文章基本上反應了西方國家的立場,即認為蘇報案是政府鎮壓改革者的行為,一旦將嫌犯引渡給中國政府,將得不到基本人權保證和公正審判,況且,當時的西方國家已經形成了“對政治犯不予引渡”的共識。租界當局不僅出面、出資為章、鄒聘請律師,還嚴密布控以防其被清政府劫持。一場中外之間爭奪案犯、爭奪審判權的拉鋸戰就此開始。

  此時,在法庭上對抗的兩造,一方是以帝國自居的煌煌天朝,一方是手無寸鐵的文弱書生。這是個如此奇特的法庭,雙方都請洋律師助陣,官司背後的政治因素,足以使人心驚肉跳。為了勝訴,清廷也專門聘請了幾個洋人律師。以往儘管租界公堂上早有外籍律師的出現,但朝廷和庶民雙方都延請律師辯護,還是開天闢地第一回。

  如果在清政府自己的衙門裡,這樣的審判恐怕至多是個過場。不出意外的話,章、鄒等人便會毫無懸念地被綁赴菜市口被淩遲或斬首。但在會審公廨中,因為公開審理的“陽光”,面對著旁聽席上諸多的中外市民,章、鄒在法庭上的慷慨陳詞,讓朝廷頓失威儀。可事到如今,官人們也只好硬著頭皮前來出庭。更為有趣的是,當時的朝廷法律人才匱乏,偌大的帝國不得不聘用兩位外籍律師作為代理人。如果是在租界以外的“衙門”裡,按照《大清律例》的規定,是嚴格禁止訟師出現在公堂之上的。中國歷代統治者都嚴禁訟師活動,認為他們“以是為非,以非為是,是非無度”,是“挑詞架訟、搬弄是非”之徒。不僅對訟師控制司法訴訟的狀況感到不安,更在法律上設專條予以打擊,如《唐律》將“教唆詞訟”明文定為犯罪,使百姓不知訟、不會訟,以達到息訟目的。《大清律例》規定了“教唆詞訟”罪,且對於撰造刻印傳授訴訟的書,“照淫詞小說例, 杖一百、流三千里”。

  據傳,為了加快引渡嫌犯,慈禧太后甚至不惜開展“夫人外交”,試圖通過各國公使夫人的力量,間接說服公使。按中國人的心理,吃人嘴短,但一群公使夫人在酒足飯飽後聽到慈禧的來意,便對此次赴宴暗生悔意,她們連忙用勸導的口吻說出:“太后地位品極尊崇,但無權干涉國政,尤其是司法獨立,碰都不要碰”。

  有趣的是,“法律援助”的概念在“蘇報案”審理中首次君臨中國大地。章太炎的辯護律師最初是朋友吳君遂籌錢聘雇的,後來出庭的艾裡斯律師卻是租界工部局出面所聘請的,依據是為因貧困等原因請不起律師的人提供“法律援助”。租界當局的這種舉動,特別是法律援助的概念,讓清朝官員們百思不得其解:“諸逆律師系工部局代請,該局自謂泰西律法,從不冤人,凡有窮迫不能雇律師者,國家代雇等語。”“聞各犯律師系工部局代請,不知何心?”

  在此期間,北京發生的一起政治事件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1903年7月31日,記者沈藎因對中俄秘約進行報導而慘遭酷刑,被活活杖斃獄中。慈禧太后親自決定將沈藎儘快處死,逐下令採用杖刑。杖刑本來是用棍杖抽打犯人的背、腿、臀部,並不屬於一種死刑。對沈藎所執行的杖斃之刑,其實是一種十分野蠻和殘忍的人間非刑。沈藎眼睜睜地看著八個劊子手們將自己一棍棍、一鞭鞭地痛打致死,行刑持續了兩個小時後,血肉橫飛,慘不忍睹,仍未氣絕的沈藎痛苦難忍,願求予以絞斃,最後儈子手用繩索將他勒死。沈藎事件中充斥的野蠻與暴力嚴重刺激了西方社會,世界各國都對清朝的司法系統、文明程度等產生了深深的懷疑。

  在蘇報案中,清朝政府不能採取慣用的刑訊逼供方法,如果不是在會審公廨中,而是在清朝的衙門裡,審判官根本不可能讓章太炎當庭辯解‘載湉小丑’中的‘小丑’二字本作‘類’字或‘小孩子’之解。未等章太炎開口辯解,就會動用大刑,逼其招供同謀‘逆党’。另外,外籍陪審團也不偏重口供證據,當時的會審公廨較注重人證、物證,注重將這些客觀證據作為判決的依據。

  蘇報案中對刑事訴訟程式制度的遵循體現在多方面。比如辯護與控訴雙方形式上的平等性;現代律師制度的引入;對證人的詢問;有預審程式和審判程式;有相對完整的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等程式。並且,整個審判過程是公開透明的,這從同時期的新聞報導就可看出,符合審判的公開原則。

  1904年5月21日,“蘇報案”作出最終判決:彼二人者同惡相繼,罪不容恕,議定鄒容監禁二年,章炳麟監禁三年,罰作苦工,以示炯戒。限滿釋放,驅逐出境。其他人,除陳范之子陳仲彝交保尋父外,其他三人均行開釋。

  入獄後,章太炎頻頻活躍在人們的視線之中,常在報紙上發表詩文,還曾絕食七天以示抗議。鄒容於1905年4月3日在獄中病逝,離刑期期滿不足三月,終年20歲。章太炎則在出獄的當天就被租界當局送上了前往日本的輪船。佇立在船頭的章太炎回望漸漸遠去的黃浦江畔的上海外灘,心潮洶湧,難以平復。

  如今,在恪守政治正確為主旨的各類歷史教科書中,蘇報案仍被描繪為“中外反動勢力相互勾結的結果,是帝國主義、封建勢力聯合鎮壓愛國革命運動的事件”。近年來,海內外對這一結論的質疑早已風生水起。尤其是,從法學研究的視角看,“蘇報案”的發生,對中國社會司法轉型起到的重要“提速”作用,已經不容置疑。有人說,中國近現代的法治是從上海租界裡產生的,難道不是嗎?
(三)


  魯迅曾把自己的雜文集取名為《且介亭雜文》、《且介亭雜文二集》、《且介亭雜文末編》。“且介”二字是什麼意思呢?最早告訴我答案的是自己的中學語文老師周思源先生(後任北京語言學院中文系教授、中央電視臺“百家講壇”演講嘉賓)。記得他當年在講述魯迅先生的雜文時告訴我們,魯迅先生這些雜文大都是在租界裡(也有人稱其為“半租界”,即日租界擴展延伸的地段)寫成的,魯迅從租界二字裡各取其一半,即以“且介”二字命名自己的雜文集。魯迅生命的最後十年裡寫的那些“匕首和投槍”一類的文章,大都是他在上海日租界裡向外投擲完成的。後來,不少人由此對魯迅的“愛國”、“勇敢”以及“骨頭硬”一類品格頗有微詞。對這件事,魯迅自己也從不願意多講,因為說出來一定會讓他的民族自尊心“很受傷”。

  中國共產黨的“建黨大業”,其實也是在上海的租界裡籌辦的。因為法租界是中共主要創辦人陳獨秀、李漢俊、李達等人當時的居住活動地。今天很多人經常去朝聖的中共“一大”會址就坐落在當時的法租界內。在北洋政府執政時代,儘管黨禁解除,但對政治犯的迫害從未停止。由此,上海租界便是進步人士活動比較理想的場所。只要不是明目張膽地進行反政府的暴力活動(如暗殺、綁架等),聲稱保護結社、新聞自由的租界當局大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中共早期領導人陳獨秀在1921年10月、1922年8月兩次被法租界當局拘捕,分別被關了22天和5天,理由是宣傳“過激主義”,經有關方面斡旋,分別罰大洋100元、400元了事。陳出獄後,還是“屢教不改”地在法租界活動。自然,出於階級仇和民族恨,革命黨人們對租界的痛駡和聲討始終不絕於耳。在這些人眼裡,租界像是塊臭豆腐,聞起來很臭,但吃起來特香。

  聽一位老家在山東牟平的著名法學教授說起過,100多年前,他的家鄉附近有個村子,毗鄰早年德國殖民者管轄的膠州灣屬地。村民們為了尋求“洋旗”的保護,趁著月黑風高的晚上,偷偷地將“租界”的地標向後移動,以便將自己的村子也包括在內。這種“挾洋自重”的自保行為,在當時“萬惡的舊社會”裡似乎完全可以被理解和原諒。因為民間公認的生存法則是:百姓怕官府,官府怕洋人。後來鬧起了“義和團”,又有了“洋人怕百姓”之說,當然指的是百姓中的某些異類。君視民為草芥,民視君為仇敵,這是皇權專制獨裁統治的必然結果。從中我們又一次看到,一個腐朽垂危、民心渙散、貧窮積弱的國家,在國難危急的時刻只能處於孤立無援、被動挨打的境地。

  據學者吳思的研究,1927年11月26日,重慶聚福洋行與法國吉利洋行簽訂密約,其實兩家是假合資,法方在名義上擁有的1/3股份是"虛股"。中方借用法商之名,掛法國國旗,每年支付"掛旗費"三萬兩白銀。在1911年,辛亥革命前後,中國海關掛號的內港船隻中,掛洋旗的船占16%∼17%。1924年,這個數幾乎翻了一番,超過了32%。掛上昂貴的洋旗到底有什麼價值?用聚福洋行黃瑾瑩總經理的思路看,這是一筆富於中國特色的物有所值的交易:聚福洋行憑藉這塊法商的招牌,在那四川軍閥混戰的防區時代,確實減少了許多麻煩。

  租界的存在一直是中國人內心的隱痛。上世紀60年代當小學生時,在大型舞蹈史詩《東方紅》裡看到過一幕:舞臺上,上海外灘一座公園的門口,“華人與狗不得入內”的白底黑字牌子赫然觸目,一個個洋巡捕面目猙獰,一群憤怒的中國人在牌子前揮拳揚腿憤而起舞。在今天的中國,老幼婦孺對這個牌子的故事銘記於心,它成了中國近代屈辱史的一個標誌。

  不過,直到今天,學者們對歷史上究竟有沒有過這樣一個告示牌還在爭論不休。從歷史檔案中,至今沒有查到直接寫著這樣條文的記載,甚至也沒有人拍下過任何現場照片。除了個別學者聲稱親眼見過這個告示牌以外,它依然匱乏相關的有力證據。
上海學者熊月之先生在《關於上海外灘公園的歷史記憶》中提及了一個鮮為人知的史實:當年洋人限制華人很重要的一條理由,就是華人不守公德,摘花踐草。有史料記載,在外灘公園允許華人憑券入園後,不少人不顧公益,不聽勸阻,在裡面狎妓作樂、損毀花木、隨地吐痰,甚至隨地大小便等,致使公園管理當局十分惱怒。

  在1913年,一位後來當了毛澤東的岳父的人 —— 北京大學教授楊昌濟這樣寫道:“試觀漢口、上海之洋街,皆寬平潔淨,而一入中國人街道,則狹隘擁擠,穢汙不潔,……上海西洋人公園門首榜雲:‘華人不許入’,又雲‘犬不許入’,此真莫大之奇辱……平心論之,華人如此不潔,如此不講公德,實無入公園之資格。”楊昌濟還說,西方人雖然是欺人太甚,但中國人如果不改習慣,“養成與西人平等交際之資格,則此等恥辱終湔洗之期”。

  可見,除了維護民族尊嚴爭取平等權利的“外省型反應”以外,還有另一種呼籲國人尊重公德、改良習俗的“內省型反應”。實際上,自20世紀初以來,尤其在中國思想界和知識界裡,一直存在這樣的清醒反省。但是,在“五四”以後的激進革命的喧囂聲中,尤其是在1928年外灘公園取消對華人入園的限制後,洗刷恥辱的祝捷聲完全淹沒了這類微弱的清醒反省。這類反省在中國的學者筆下以及後來所有的歷史教科書中一概消失了。毛澤東的岳父楊昌濟教授的上述理性反省文字,並沒有因為自己的女婿後來成了“開國領袖”而獲得彰顯和傳播。

  如果僅僅從中西近代司法觀念、制度和運作的層面看,當時的中國完全不屬於一個近代法治國家。一系列的衝突儘管最初是在西方列強殖民侵略擴張的背景下展開的,而且從一開始就呈現出一方相對落後並極端保守而另一方相對先進並竭力滲透的持久碰撞態勢。在租界裡,不僅人們再也看不到鞭棍杖笞和砍頭示眾,還讓中國人第一次知道了什麼叫律師,什麼叫陪審制,什麼叫法律援助。從封閉排外保守且具有較強內聚力的中國專制司法體系逐漸解體,到西方先進的司法制度開始為中國社會所逐漸繼受,這是一個從1840年鴉片戰爭開始發生但直到今天還沒有完成的漫長而痛苦的轉型過程。

  很長一段時間裡,人們一直很難理解,為什麼如此昏庸保守的慈禧太后會在1900年底(光緒26年)就下詔書啟動了晚清的司法改革?顯然,這和當時的中國政府試圖早日廢除不平等的治外法權的強烈願望有關。中國的法律只有早一天和西方法律“接軌”,清廷才能有理由和藉口早一天讓西方各國交出領事裁判權。這個驅動力如此之大,甚至到了“有條件要上,沒有條件創造條件也要上”的境況。然而,出乎慈禧太后意料之外的是,晚清的司法改革不僅僅觸及了傳統的訴訟審判制度與方式,而且直接衝擊了幾千年的皇權專制體系,成為整個社會走向近代文明重要步驟。

  晚清以來,西方國家在中國共設有26個租界。辛亥革命後到抗日戰爭勝利前後,民國政府陸續廢除了各國在中國的領事裁判權和其他相關特權。1945 年,當時的國民黨政府宣佈收回外國在華(未包括香港和澳門)的所有租界和租借地。從此,外國租界在中國大陸的歷史宣告結束。

  一個愈加普遍的共識就是,西方租界在中國境內發揮的作用過於複雜,其複雜的程度可以超出人們的任何想像。任何人試圖對其做出簡單的歸納,都可能挂一漏萬、失之偏頗。它既是破門而入的強盜,又是前行引路的先生;既是灰色的染缸,又是紅色的搖籃;既是西方列強侵略中國的橋頭堡,又是中華民族反抗侵略的大本營;既是土匪流氓的蝸居地,又是革命志士的藏身所;既是強者傲慢的小天井,又是弱者覺醒的大舞臺;既是冒險家和殖民者的樂園,又是“德先生”和“賽先生”的講壇;人們可以說出一萬個理由譴責它是罪惡的深淵,也可以說出一萬個理由讚美它是文明的視窗。在近代租界這些狹小的空間裡,如此多種異質文化在這裡衝撞和融合,堪稱史無前例。

  然而,就是在這樣一個“說不清、道不白”的租界裡,中國近現代的科技、司法、教育、醫療、新聞、城市規劃管理、工商管理以及女權意識、市民意識、法治意識、公共道德意識等等成果,像涓涓細流,通過租界所體現的西方文明,點點滴滴地擴散開來。一百多年來,中國傳統文明和西方現代文明之間的巨大差距和衝突,極大地刺激著中國人,在反抗、掙扎、調適和妥協中,東西方共同推動著歷史車輪前進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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