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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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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愛德華滋的「良心的見證」        編號 /  50
發佈者 /  康來昌推薦       發佈時間 /  Fri Nov 12 03:04:4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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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的見證
約拿單.愛德華滋著(《宗教情操真偽辯》)

基督徒行為是得救的確據

對自己的良心而言,基督徒行為乃是一個人確信改變的標記。
約翰一書2:3說得很清楚︰「我們若遵守衪的誡命,就曉得是認識衪。」約翰說,如果我們的良心見證我們的好行為,我們就能有得救的確據︰「小子們哪,我們相愛,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從此就知道我們是屬真理的,並且我們的心在神面前可以安穩。」(約壹3:18-19)

使徒保羅告訴加拉太人查驗自己的行為,好讓他們能夠以自己的得救為樂︰「各人應當查驗自己的行為,這樣,他所誇的就專在自己,不在別人了。」(加6:4)

耶穌也說︰「憑他們的果子,就可以認出他們來。」(太7:20)行為是判斷別人的第一條規則,但基督也要我們用這條規則來判斷自己,下一節經文更清楚︰「凡稱呼我主啊、主啊的人,不能都進天國。唯獨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去。」(太7:21)

我們所謂得救確據之基礎的基督徒行為,像聖經所說的「遵守基督的命令」、「遵行天父旨意」等等,其確切的意義究竟是什麼呢?
基督徒的行為當然不僅指外表身體的動作。順服是一個全人的行動,包括靈魂與身體。事實上,順服是真正、確實的靈魂行動,因為靈魂統管著身體;因此基督徒的行為更多地指向靈魂內在的順服,而非身體外在的行動。

基督徒的靈魂可以朝兩個方向行動︰

一、靈魂可以純然向內行動而不導致外在的身體動作。當我們單單默想神的真理時,我們的心思就安住在那真理上,而不會越過它走向一些外在的行動。

二、靈魂也可以用實際的方式行動,這就會導致外在的身體動作。例如,憐恤可以促使我們把一杯涼水給基督的門徒(太10:42),或一個人對基督的愛可以使他為基督的緣故忍受一切的迫害。這就是靈魂的順服在身體的行動中發揮它的力量。

聖經說,基督徒行為能成為別人認識我們信心的證明時,是指著別人所能看見的表現是──我們「外在的身體動作」。但當聖經說,基督徒行為能「向我們自己」證明自己的信心時,其所指的表現是──我們所能看見之外在行動背後的「內在動機」。因此,基督徒判斷自己的行為表現,不是只憑他身體的外在所行,而是憑控制他身體動作之靈魂的內在動機。這也是神判斷我們的方式︰「我耶和華是鑒察人心,試驗人肺腑的,要照各人所行的和他作事的結果報應他」(耶17:10),「我是那察看人肺腑心腸的,並要照你們的行為報應你們各人」(啟2:23)。如果神只按外在行為判斷我們,衪為何要察看肺腑心腸呢?因為神所關心的,不只是我們的行為和工作,更是在它們背後的靈。

上面所說的一切,並非要人認為動機是最重要的,而我們身體外在所行是無關緊要的。絕非如此!我們不能這樣分開靈魂與身體,靈魂是統管身體的,聖潔的動機產生順服的生活型態。因此,一個在外表過著罪惡生活的人,不能以他的心是正直的來作為藉口。如同一個人的腳帶他進入妓院時,他的心不可能是純淨的!

基督徒的行為包括兩者──內在的動機和外在的動作,我們要通過這兩方面的考驗。外在的善行沒有內在聖潔的動機,就不是基督徒的行為。我們也不能假設屬靈的動機不會產生實際身體的順從。

六個論證

基督徒的行為對信徒自己的良心是真信心的最佳證明。我們不該放太多的信心在宗教經歷、確信、安穩、喜樂或那些內在的默想上,這些都不會導致實際的順服。讓我提供六個論證來證明我們主要還是必須從基督徒的行為中來獲得確據!

一、我的第一個論證是來自「一般常識」。一個人喜好某事的一個證據,就是他會去做那件事。當某個人有說話或沈默的自由時,能證明他比較喜歡說話的證據,就是他開了口而且說話了。當某人有走路或靜坐的自由時,能證明他比較喜歡走路的證據,就是他起身而且行走。同樣地,一個人比較喜歡順從神過於悖逆,其證明就是他順從了神。因此任何人假裝他有好心腸,卻過著不順服的生活是荒謬的,他想要愚弄神嗎?全地的審判者不會被偽裝所嘲弄的︰「凡稱呼我主啊、主啊的人,不能都進天國;唯獨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去。當那日必有許多人對我說︰『主啊、主啊,我們不是奉祢的名傳道,奉祢的名趕鬼,奉祢的名行許多異能嗎?』我就明明的告訴他們說︰『我從來不認識你們,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離開我去吧!』」(太7:21-23)不論我們有多少宗教經歷,甚至我們能行神蹟,都無法向我們的審判者隱瞞悖逆的生活。我們無法以任何的藉口打動衪或愚弄衪;畢竟,即便是凡人的主人,也不會抬舉一個對主人聲稱有大愛及忠誠,但卻拒絕順服他的僕人。

二、我的第二個論證是來自「神的護理」。神使困難和試驗進入我們生活中,來察看在行為上,我們是否喜愛衪勝過其他的事物。有時我們發現自己落在一個狀況中︰神在一邊,其他的東西在另一邊,而我們無法兩者兼得,我們必須作一選擇。我們在這些情況中,實際的選擇,就顯明我們是否愛神超過一切︰「你也要紀念耶和華你的神在曠野引導你,這四十年,是要苦煉你,試驗你,要知道你內心如何,肯守衪的誡命不肯。」(申8:2)

這些試驗是為了我們的好處,而不是神的好處,衪已知道我們的內心。衪帶我們走入試驗的情況,使我們能夠知道自己的內心如何。神在教育我們,而非衪自己!藉著這些,神教導我們認識自己的內心,這證明了我們的行為是測試真誠度的證據。

三、基督徒的行為帶領新生的人走向完全。雅各說亞伯拉罕實際的順服,使他的信心得以完全︰「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雅2:22)約翰也說,我們實際的順從完全了我們對天父的愛︰「人若說我認識衪,卻不遵守衪的誡命,便是說謊話的,真理也不在他心裡了。凡遵守主道的,愛神的心在他裡面實在是完全的。」(約壹2:4-5)

因此,基督徒的行為成全了信心和愛心。它們就像是一顆種子:種子被種在地裡並不因此而得完全;生根發芽也不會使它得完全;竄出地面、長葉開花也不會使它得完全。然而,當它結出好的、成熟的果實時,它就變得完全──它已實現了它的天賦本性。信心、愛心以及其它的恩典,也是同樣的在基督徒行為的美好、成熟的果實中,得以成全。那麼,行為必定成為有這些恩典存在的最佳證明。

四、聖經強調行為過於其他得救證據。我希望這一點現在已很清楚了,我們必須繼續強調這一點。強調聖經並未強調的事情是很危險的,如果我們強調沒有實際順服的感覺和經歷,我們會失去聖經的平衡性。神知道什麼對我們最好,而且衪也強調某些必須被強調的事情。如果我們漠視神這麼明白強調的基督徒行為,而去強調其他的事物作為真誠的測驗,那我們就是走在錯謬的想法及偽善的路上。

五、聖經非常清楚地談到基督徒行為是測試真誠度的確實方法。它不像一些艱澀的教義,只在難懂的經節裡提到幾次而已。假設神今天給我們一個新的啟示,宣告︰「藉此你會認識我的門徒,藉此你會知道你有真理,藉此你能曉得你認識我」──然後給我們一個特殊的記號或標記;難道我們不會把這個記號看做真誠與得救的一個清楚、明顯的測試方法嗎?就是這樣!神已自天說話──在聖經裡,衪一再的告訴我們,基督徒的行為是真信心最高與最佳的證明。試看基督在約翰福音十四章如何一再重復這個測試方法︰「你們若愛我,就必遵守我的命令」(15),「有了我的命令又遵守的,這人就是愛我的」(21),「人若愛我,就必遵守我的道」(23),「不愛我的人就不遵守我的道」(24)。在十五章︰「你們多結果子,我父就因此得榮耀,你們也就是我的門徒了」(8),「你們若遵行我所吩咐的,就是我的朋友了」(14)。在約翰一書我們也同樣發現︰「我們若遵守衪的誡命,就曉得是認識衪」(2:3),「凡遵守主道的,愛神的心在他裡面實在是完全的,從此我們知道我們是在主裡面」(2:5),「我們相愛,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從此,就知道我們是屬真理的」(3:18-19)。

六、在審判之日,神會按我們的行為表現審判我們。衪不會要我們作個人見證,衪也不會檢查我們的宗教經歷,這位審判者接納或拒絕我們的根據是我們的行為表現。當然,這些證據不是為了神,衪知道我們的內心。即使如此,因為最後審判的公開性,衪會陳列我們行為表現的證據︰「因為我們眾人,必要在基督台前顯露出來,叫各人按著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報」(林後5:10)。如果我們的行為表現,是神在審判日所採用具決定性的證據,那這樣的測試在今世我們也應該運用到自己身上。

從這些論證,我認為基督徒的行為(就如我所定義的),不論是對自己或對別人而言,都是證明我們是否為真基督徒的最佳證據,這件事是很明白的。

當然,當一個人剛歸主時,他沒有機會去行出一個聖潔的生活。他可能有一個純粹內在情緒經歷的得救確據,但那不可更改的事實是︰個人得救之最佳、最穩妥的證據,乃是生活中實際表現出順服來。一個人可能願意經歷危險的旅途,來到一個遙遠的國家,他也可能十分確定已預備好自己去忍受所有的艱難和犧牲;但是,對他自己或對別人而言,證明他的確實願意,而且已預備好了的最佳證據,就是他實際出發前往了。

兩個反對意見

人們會提出兩個主要的反對意見,反對我說說的。

第一個反對意見是︰屬靈的經歷才是我們為真基督徒的證明,而不是行為表現。這種反對其實誤會了我所說的。它將屬靈的經歷和基督徒的行為當成兩回事,這是全然錯誤的。基督徒的行為是屬靈的行為。身體並非無意識地動作,乃是靈魂與身體一起行動,並且由靈魂統禦身體。因此,基督徒的行為並不排除屬靈的經歷。沒有靈魂的屬靈動作,我們一點也表現不出真正的順服,對神愛的情感是一種屬靈的經歷,因為它有外在捨己、背十字架的行動表現。

單有外在的宗教行為,而無內在的經歷是毫無益處的。然而,單有宗教經歷,而沒有什麼表現、沒什麼基督徒行為,卻比毫無益處更糟。真正的宗教經歷是我們愛神,我們的愛使我們選擇衪、順服衪,在任何困境與試煉中都站在衪那一邊。人與人之間的友情,主要由內在的感情組成,但當他們的感情真正帶領他們願為彼此去赴湯蹈火時,那就是友情的最高證明。

第二個反對意見是︰強調行為是守律法的──它把注意力過分集中在行為上,因此會領人偏離唯獨因信稱義的偉大教義。

這簡直是無稽之談!我從未說我們的行為表現是神恩惠的代價,我乃是說那是神恩惠的標記。如果我給一個乞丐一些錢,而這個乞丐把這些錢當作是我對他的愛的記號,那是否會毀壞我的愛的自由?當然不會。同樣的,如果我們把神放在我們裡面的順服看作衪愛的記號,順服也不會損毀神對我們愛的自由。

神對罪人白白恩典的教義意味著︰在我們裡面毫無我們可藉之贏得或承受神恩典的良善。神自由地全憑衪的主權、衪神聖本性的無限豐富來愛衪的選民,而不是看到選民身上有任何的美善。同樣地,不靠行為稱義意味著︰在我們裡面沒有可愛的品質或行動能夠贖我們的罪。神接受我們為義,是因為基督的順服,而不是我們自己的順服。而當聖經把信心和行為作對比時,它意謂著罪人不是因為他們的美德或善行,或他們的感覺,或任何在他們裡面的東西,而與基督聯合!信心使我們與救主聯合,這與它可能擁有的任何美善完全無關。為什麼?只因為信心意味著領受、接納,以及靈魂安住在基督身上。

我們要清楚明白這件事。如果是在我們裡面任何的可愛和優秀使我們與基督聯合,那就毀壞了神恩典的自由。對神的愛、屬靈的喜樂、捨己、經歷、感覺、行為───不論這些事是多麼好,它們的美善也不會使我們聯結於基督。我從未做這種的教導!我所教導的是︰這些事物是我們與基督聯合的記號,它們正表示出我們是唯獨因著信與衪聯合。

對善行抱漠不關心的態度,因為它們並不能使我們稱義,這和對所有的順服、聖潔、屬靈的心思漠不關心並無不同──因為它們都無法使我們稱義。然而,有什麼基督徒會說為順服、聖潔和為屬靈之事大發熱心,是與因信稱義相悖呢?聖潔的行為表現是信心的象徵,就如活動舉止是生命的象徵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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